申请执行人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王X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对其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王彬彬
审判员樊长远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