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王X茹的母亲。
被执行人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王X茹申请执行王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对其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铜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王彬彬
审判员樊长远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