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50岁。
被告刘某某。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08年初,被告因经济紧张急需用钱,便向原告借款,并于2008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将x元现金给付被告。时隔数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x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不能提供被告刘某某的身份情况,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某某的身份情况,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昌晓艳
审判员刘某敏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