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公司,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巴彦塔拉大街。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21日,原告之子张雨峰驾驶原告所有的陕x凌宇牌中型普通客车从府谷县X镇乱菜沟载客20人前往庙沟门镇,行至边府线沙洼塔村路段,因挡风玻璃结冰,视线不良,加之由于没有在法定距离投放停车标志,与前方蒙x"x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车上乘员贾外莲、刘军两人伤重不治死亡。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蒙x"x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所有的陕x凌宇牌中型普通客车承担主要责任。蒙x"x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已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公司交强险,原告诉请被告依法在交强险22万元责任限额内依法进行赔偿。
被告没有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1日,原告之子张雨峰驾驶原告所有的陕x凌宇牌中型普通客车从府谷县X镇乱菜沟载客20人前往庙沟门镇,行至边府线沙洼塔村路段,与前方的蒙x"x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车上乘员贾外莲、刘军两人伤重不治死亡。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蒙x"x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所有的陕x凌宇牌中型普通客车承担主要责任。蒙x"x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已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公司交强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支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x元(陕西农民死亡赔偿金x元,死亡赔偿金x.5元)。
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1828元,原被告各承担914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郝鹏举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