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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医峰,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负责人安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红彦,该公司法律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公司综合部主任。

原告杨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原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8月10日、8月11日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2012年1月1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朱红彦、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8月11日,根据双方协商,原告在被告处预存话费x元,被告将(略)号码交给原告使用。原告交费后,被告交给原告一张电话卡,但一直没有为原告开通使用。据查,该号码已为名叫“朱传峰”的客户使用。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不予解决,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其开通(略)号码,保证原告正常使用,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事实已无法履行,(略)手机号于2010年10月25日被其他用户开通使用,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诉请被告为其开通(略)手机号并保证正常使用及赔偿损失3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9年8月11日河南省邮电通信业统一发票1张,证明其为预定使用(略)手机号,预存话费x元。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张,证明(略)手机号未办理至原告名下。现在使用人为朱传峰。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身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发票印章是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开票时间2009年8月11日,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2008年10月15日已合并,此发票开具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已不存在。该发票对被告不产生法律效力,仅凭发票无法证明原告对该手机号有合法使用权,用户办理手机入网应签协议,且由于该号是五连号,开通此号应逐级审批,开票人无权办理,原告应通过其他途径追究开票人责任,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信息单1份,证明目的是证明(略)已合法施放,开通时间2010年10月15日,持有人朱传峰。2、文件3件,证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2008年10月15日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已注销。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形式上有异议,认为无法查实证据与事实相符合。对证据2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已注销,2009年还在使用盖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印章的发票。

经庭审,本院确认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能够反映本案的真实情况。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某、质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9年8月11日原告在被告处预存话费x元,被告承诺原告使用(略)手机号,但被告在原告交费后,一直未能为其开通该手机号,2010年10月15日为其它客户开通(略)手机号并使用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约定原告在为手机号(略)交付话费预存款后,将享有使用该手机号的权利。在原告履行其义务后,被告未能按双方约定将(略)号手机号交付原告使用。原告诉请被告为其开通(略)手机号并保证正常使用,同时赔偿3000元损失。因被告已将其手机号交由他人使用,已不可能再按约定为原告开通该手机号并保证其正常使用,故原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3000元的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没有诉请退回预存话费之诉,因预存话费退还之事,原、被告可自行协商,如协商无果可另行起诉。对原告其他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原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赔偿原告杨某损失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100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原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辉

审判员周金仁

审判员赵某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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