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勤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勤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勤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勤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勤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1594元,由原告株洲勤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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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凌
代理审判员刘让武
人民陪审员易新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喻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