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男,汉族,24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50岁。
被告袁某,女,汉族,24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律师。
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丁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路安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9月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6月初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在外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双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感情一直很好,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2011年6月离家在外居住,致使双方分居。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均应互相理解、包容,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路安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路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