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农民。
原告郑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洛阳警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下边自来水公司涧东营业部X楼。
法定代表人董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怀栋,法律顾问。
张某、郑某与洛阳警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为施工合同纠纷。《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嵩县。故嵩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警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席晓峰
审判员陶森
人民陪审员张某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马琼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