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l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09年2月18日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乙支付劳务费x元并承担诉讼费。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