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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XX诉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被告罗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诉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XX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XX撤回对被告罗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XX承担。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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