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1979年生。
被告吴某,女,1981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薛云菲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