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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年××月××日出生,××,××省××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慧兰,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年××月××日出生,××,××省××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阳剑波,株洲市忠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魏健,株洲市忠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马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签订的《房屋购销协议》合法有效,赖某支付

本协议所约定的价款后,天元区府前商业步行街X街X号门面确权给赖某。

二、除按照协议约定的26万元之外,在全部办理完过户手

续后,赖某另支付人民币3万元给马某(含原来所支付的1万元服务费)。所有办证费用由赖某一方承担,马某全权委托魏健配合办证。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赖某承担,二审诉讼费用由马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按约定由上诉人马某承担。

本调解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邓画文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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