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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银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株洲市床单厂破产管理人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银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湖南省株洲市床单厂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厂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高凯庭,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原告株洲市银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株洲市床单厂破产管理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在市改革办的积极协助下,根据双方于2004年4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株洲市银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于2011年12月31日前无条件自行全部拆除位于建设北路的样板房Ⅰ。

二、被告湖南省株洲市床单厂破产管理人配合原告办理位于厂二生活区内的样板房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市改革办按改革政策大力配合原告办理样板房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给予原告批复。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株洲市银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邓画文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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