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绍先,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X路。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犯偷税罪,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平新检公撤诉[2010]X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请求对被告单位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单位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偷税一案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单位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姬富有
审判员来群岭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