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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新跃村X村民,现住(略)。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新跃村X村民,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⑷噶馨硎死嬖吒ǜ鹘呙凰姹聘腔阊肴槔阑拙环敢0馈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9月25日依法登记结婚,2001年7月11日一女高某勤。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缺乏沟通致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享有探视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乙辩称,同意离婚,愿协商解决。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高某勤由原告高某某自行抚养,被告黄某乙在不影响婚生女高某勤学习的情况下,每周探视一次;

三、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黄某乙自愿放弃,归原告高某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高某某负责清偿;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黄某乙负担150元。(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永献m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亓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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