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女,1968年出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1989年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未领取结婚证。1989年5月17日婚生女儿李某,1990年10月11日婚生儿子李某,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生气,2001年春原被告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下落不明,女儿出嫁时,被告也未回家;现原被告已分居十年之久,无共同生活的可能,为此提出离婚。
被告安某未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及与其有关手续。
经审理查明,1989年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未领取结婚证。1989年5月17日婚生女儿李某,1990年10月11日婚生儿子李某,两子女已经成年;2001年春原被告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下落不明,女儿出嫁时,被告也未回家;现原被告已分居十年之久;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与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要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因性格不和某架生气已分居十年之久,且无和某的可能,对于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安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段海鲁
审判员张克
陪审员杨恒亮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邱永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