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邝某甲,又名邝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系邝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武县X镇X路X号。
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武县X镇舜峰广场四家大院。
法定代表人贺某,系该县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系临武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临武县X村民委员会第二村X组。
代表人邝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武县人,农民,系临武县X村民委员会第二村X组长。
第三人临武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武县人,农民,系临武县X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发出的“(2011)临行初字第X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有笔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临行初字第X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五行“第三人岚桥镇X村X组”中的“岚桥镇X乡”。
审判长李旭盛
审判员夏本德
人民陪审员王某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