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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行初字第7-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邝某甲,又名邝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系邝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武县X镇X路X号。

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武县X镇舜峰广场四家大院。

法定代表人贺某,系该县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系临武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临武县X村民委员会第二村X组。

代表人邝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武县人,农民,系临武县X村民委员会第二村X组长。

第三人临武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武县人,农民,系临武县X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发出的“(2011)临行初字第X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有笔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临行初字第X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五行“第三人岚桥镇X村X组”中的“岚桥镇X乡”。

审判长李旭盛

审判员夏本德

人民陪审员王某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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