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张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史某与被申请人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湘x号小轿车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万元整。
本院认为,申请人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湘x号小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房翠萍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吴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