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绰号王X二,男,39岁。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0月20日到伊川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薛某某,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詹某,男,39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因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于2011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乙、詹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王某乙臣
代理审判员符华锋
二Ο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