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监护人苏某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之祖父)。
申请人苏某要求宣告陈东晓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父苏某龙于1999年7月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同月其妻陈东晓离家出走,撇下申请人一走了之,现一直靠申请人之祖父艰难度日,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陈东晓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人陈东晓,女,41岁,河南省泌阳县X村人,与申请人母女关系。1999年7月,陈东晓丈夫苏某龙,因本人患病医治无效死亡。同月留下自己的女儿苏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6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东晓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东晓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陈东晓不尽子女抚养义务,长期在外,且杳无音信。申请人作为被宣告失踪人陈东晓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符合宣告失踪的构成要件。申请人申请宣告陈东晓失踪,其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陈东晓失踪。
二、指定申请人之祖父苏某祥为失踪人陈东晓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马民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姜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