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
委托代理人寻某某,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彭某某,男。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03年1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彭某洋。近年来,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淡漠。2011年6月29日,被告彭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告周某于2011年7月5日起诉请求判决与被告彭某某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彭某洋由原告周某抚养,由被告彭某某从2011年9月起每月负担生活费5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小孩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上述费用由被告彭某某于每年12月30日支付;
三、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处理;
四、个人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含小孩的)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2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