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岁,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15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兴县看守所。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正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阳海盛、人民陪审员李剑文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李建凤担任记录,于2011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飞,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从外号叫“吊朵”的男子手中购买毒品用于贩卖。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卖给吸毒人员李×冰毒和麻古共计300元。2010年8月14日晚上8时许,公安民警将李飞抓获,并通过李×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当场从陈某某身上缴获冰毒0.456克和麻古0.3254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公(郴)鉴(理化)字[2010]X号郴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所得300元,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收缴的冰毒0.456克和麻古0.3254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曹正平

审判员阳海盛

人民陪审员李剑文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建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