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X号。
被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黄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雷某于2003年3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7月24日双方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取名雷某娜。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11月1日,原告诉来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雷某娜由被告直接抚养,并由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雷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雷某娜由被告雷某直接抚养,被告雷某自愿放弃要求原告黄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被告雷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