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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民委员会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略)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任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新林,陕西秦靖(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居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4年1月17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张家畔村委会贷款x元,贷款利率以18‰计算,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未支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7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张家畔村委会贷款x元,约定贷款利率以18‰计算,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未给支付,故形成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3月24日前偿还原告张家畔村民委员会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8‰,从贷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款项当场付清。

案件受理费4600元、收取23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任子洲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樊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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