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住(略),个体户(略):x。
被告李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略):x。
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受理原告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琰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给付,现诉请被告偿还所欠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借款没有利息,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6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边某某借款x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给付,原告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6月29日前偿还原告边某某借款x元。
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琰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