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赵亚南申请宣告段书芳失踪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段书芳下落不明,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宣告段书芳为失踪人。二、指定赵栓柱为失踪人段书芳的财产代管人。限你在60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