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联通黄页号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路X巷X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东亚,辽宁求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址:沈阳市X区X栋X—2—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连发,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号簿联通黄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路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黎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沈阳联通黄页号簿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黄页传媒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沈阳分公司)、原审被告沈阳号簿联通黄页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联通黄页传媒公司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联通黄页传媒公司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联通黄页传媒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联通黄页号簿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审判员郭某
代理审判员刘善超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金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