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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某姚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付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男,现年65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男,现年55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现年54岁。

原审被告付某,现年60岁。

上诉人苏某姚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付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1)义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某,上诉人姚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启超,被上诉人张某、原审被告付某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1)义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上诉人姚某已预交2300元,应予退还;上诉人苏某已预交7100元,应予退还。

审判长王某建

审判员杨凯民

审判员陈巍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牛晓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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