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新民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0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行贿罪一案,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李XX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李XX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撤回上诉。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莹
审判员樊友明
审判员张勇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