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
原审被告:鲁某,男。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
上诉人陈某为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1)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7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孙风云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