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驻马店市X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汪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河南省驻马店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汪某申请执行河南省驻马店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驻马店市X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盛源公司称,汪某申请执行金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需要交付的该套房屋归其所有。
本院查明,根据驻房权证字第(略)号房产证,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汪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争议房屋所有权应归汪某所有,案外人盛源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驻马店市X区盛源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赵雪刚
审判员李胜利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