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我和被告199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杨某。婚后被告经常赌博,因赌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欠下巨额赌债。另外,被告和外边女人勾搭鬼混,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坚决要求离婚;2、儿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儿子抚养费至18周岁。
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4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某。原告以被告经常赌博,不顾家庭,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将此案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二条、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四条、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克
审判员王某康
审判员陈某科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