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茌平县信力达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男,系该单位董事长。
申请人茌平县信力达木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新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新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票号:GB/01,(略),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新乡市诚成物资有限公司,持票人:茌平县信力达木业有限公司,背书人:茌平县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茌平县信力达木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田伟
审判员:黄兴涛
审判员:刘卓斐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荆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