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你为妨害公务罪一案,对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1996)苏刑特初字第X号和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郴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不某,以(一)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某定不某,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二)原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审判人员在审理原民事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三项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1、立即撤销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1996)苏刑特初字第X号和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郴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2、宣告申诉人无罪;3、追究原一审法院审判员刘某舜侵犯人权,在审理原民事案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本院对该案进行复查,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
(一)你在申诉状中称,原一、二审法院对你定罪量刑的证据不某定、不某、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对你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第一、有法官刘某舜的情况反映;第二、有良田法庭干警肖亚勇的证言证实;第三、有法医鉴定书证实刘某舜的伤情;第四、有郴州市四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及用药发票及伤情照片;第五、有你自己的供述材料。上述证据均证明你在法庭上殴打前来制止你大闹法庭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证据之间相互吻合,不某在有相互矛盾之处。
(二)你在申诉材料称,原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复查认为,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你在法庭对前来对你制止吵闹法庭的行为进行制止时,不某不某劝阻,反而你为来制止你的法官对骂并殴打法官,造成法官受伤,这一行为符合79《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原一、二审法官依照79《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以妨害公务罪对你定罪量刑是正确的,并无不某之处。
(三)你在申诉状中称,审判人员在审理你的原民事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本院认为,一是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二是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你可以在有证据的前提下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会认真对待的。
综上所述,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某成立,原一、二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