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乙。
原告侯某丙。
被告袁某。
被告杨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乙、侯某丙诉被告袁某、杨某丁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乙、原告侯某丙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袁某、杨某丁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乙、侯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某乙、侯某丙撤回对被告袁某、杨某丁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侯某乙、侯某丙承担。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