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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乙、侯某丙诉被告袁某、杨某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乙。

原告侯某丙。

被告袁某。

被告杨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乙、侯某丙诉被告袁某、杨某丁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乙、原告侯某丙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袁某、杨某丁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乙、侯某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某乙、侯某丙撤回对被告袁某、杨某丁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侯某乙、侯某丙承担。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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