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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03.28.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二二九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8  当事人:   法官:王怡雯   文号:97年度催字第2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29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

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瑜玲

┌───────────────────────────────────────────────────┐

│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229號│

├─┬─────────┬─────────┬─────────┬─────────┬─────────┤

│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

│號│││(新臺幣)││(或到期日)│

├─┼─────────┼─────────┼─────────┼─────────┼─────────┤

│1│臺北市立士林國民中│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0,000元│TP(略)│96年12月28日│

││學教育發展基金保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

││金專戶│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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