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富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乐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夏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湖北富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09)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09)澧民初字第619
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岚
代理审判员刘某华
代理审判员于t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徐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