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41岁。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6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乙在伊川县华风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某下,以该公司名义与邵阳市三建公司签订了标的2000万元的生产车间施工某同,骗取对方公司合同保证金22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举证如下:(1)被告人张某乙供述;(2)被害人银某陈述;(3)相关书证。
二、2006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乙在华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某下,以该公司名义与溧阳恒通建筑安装工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5000万元生产车间施工某同,骗取对方公司合同保证金20.2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举证如下:(1)被害人杨某陈述;(2)相关书证。
三、2007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乙在华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某下,以该公司名义与重庆壁山宏武建筑工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2000万元生产车间施工某同,骗取对方公司投标保证金20.7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举证如下:(1)被害人江某陈述;(2)相关书证。
四、2008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乙在华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某下,以该公司名义与郑州绿业花卉公司签订了标的380万元的绿化施工某同,骗取对方公司3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举证如下:(1)被害人马某陈述;(2)相关书证。
五、2008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乙在华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某下,以该公司名义与河南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360万元的工某品供需合同,骗取对方公司合同保证金5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举证如下:(1)被害人赵某陈述;(2)相关书证。
六、2008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乙在华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某下,以该公司名义与辽宁国际建设集团济宁分公司签订了标的2300万元的挤压车间施工某同,骗取对方公司合同保证金等15.2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举证如下:(1)被害人姜某陈述;(2)相关书证。
七、2009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乙在华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某下,以该公司名义与江某天宁建设工某公司签订了标的2500余万元的生产车间施工某同,骗取对方公司10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举证如下:(1)被害人张某X陈述;(2)相关书证。
八、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乙在华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某下,以该公司名义与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4500万元的伊川华龙大厦施工某同,骗取对方公司合同履约金10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举证如下:(1)被害人毛某陈述;(2)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某下,先后与8家公司签订合同,共计诈骗106.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对被告人张某乙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指控的诈骗数额与事实不符,其中溧阳市恒通建筑安装工某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壁山弘武建筑工某有限公司,指控数额中有部分在案发前已退还。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乙在伊川县华风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某下,以该公司名义与邵阳市三建筑工某公司签订了标的2000万元的生产车间施工某同,骗取对方公司民工某资保障金及合同履约金共计人民币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银某陈述:
以证实其于2004年通过朋友认识华风公司老总张某乙,并按张某乙要求向该公司交合同履约金2万元,2006年8月18日,其与华风公司签订了生产车间施工某同,合同价款2000万元,约定2006年9月20日开工,合同签订后其又向该公司交纳民工某资保障金20万元,钱交后其一直催促开工,但一直没有结果,后听说张某乙因合同诈骗出事了,其就来报案的事实。
2、建设工某施工某同:
以证实2006年8月18日华风公司与邵阳市三建筑工某公司签订了标的2000万元的生产车间施工某同的事实。
3、华风公司收据:
以证实华风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收取银某履约金2万元;2006年9月21日收取邵阳市三建筑工某公司民工某资保障金20万元的事实。
二、2006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乙在华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某下,以该公司名义与溧阳市恒通建筑安装工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5000万元生产车间施工某同,骗取对方公司投标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杨某陈述:
以证实2006年9月23日,其与华风公司签订了生产车间施工某同,其先后二次向该公司交纳投标保证金20万元;标书费2000元。合同签订后,其多次催问工某情某,华风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一直没有开工,后听说该公司是个诈骗集团而报案的事实。
2、授权委托书:
以证实2006年8月9日溧阳市恒通建筑安装工某有限公司委托杨某方代理该公司与伊川华风公司之间的一切事务的事实。
3、建设工某施工某同:
以证实2006年9月23日华风公司与溧阳市恒通建筑安装工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5000万元生产车间施工某同的事实。
4、华风公司收据:
以证实华风公司分别于2006年9月22日、10月25日二次收取溧阳市恒通建筑安装工某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2006年7月27日收取溧阳市恒通建筑安装工某有限公司标书费2000元的事实。
5、借条:
以证实2006年10月至2009年9月,杨某先后14次在华风公司借款共计14.5万元的事实。
三、2007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乙在华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某下,以该公司名义与重庆市壁山宏武建筑工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2000余万元生产车间施工某同,骗取对方公司投标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9.0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江某陈述:
以证实2007年9月18日,其与华风公司签订了生产车间施工某同,其于2007年8月7日向该公司交纳图纸押金5000元、工某2000元;2007年8月17日向该公司交投标保证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公司给其发过进场通知书,但都以种种理由不让其进场开工。2008年经其多次讨要,该公司退了5.5万元,到2009年又退了1.8万元。后得知张某乙被抓遂来报案的事实。
2、委托书:
以证实2007年8月30日,重庆市壁山弘武建筑工某有限公司全权委托江某负责伊川华风公司生产车间工某项目的一切事宜的事实。
3、建设工某施工某同:
以证实2007年9月18日华风公司与重庆市壁山宏武建筑工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2000余万元生产车间施工某同的事实。
4、华风公司收据、收条:
以证实2007年8月7日,伊川华风公司收取重庆市壁山弘武建筑工某有限公司工某2000元、图纸押金5000元;8月17日收投标保证金20万元的事实。
5、借条:
以证实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江某先后9次在华风公司借款共计11.63万元的事实。
四、2008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乙在华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某下,以该公司名义与与郑州绿业花卉公司签订了标的380万元的绿化施工某同,骗取对方公司合同保证金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马某陈述:
以证实2008年1月5日,其以郑州绿业花卉有限公司名义与华风公司签订了生产车间施工某同,2008年元月3日其向该公司的财务科交纳合同保证金3万元,约定2008年2月12日开工,后多次找张某乙,他以种种理由不让开工某不退钱的事实。
2、绿化施工某同:
以证实2008年1月5日,华风公司与郑州绿业花卉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380万元绿化施工某同的事实。
3、华风公司收据、收条:
以证实2008年1月3日,伊川华风公司收取郑州绿业花卉有限公司合同保证金3万元的事实。
五、2008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乙在华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某下,以该公司名义与河南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360万元的工某品供需合同,骗取对方公司合同押金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赵某陈述及报案材料:
以证实2008年8月14日,其与华风公司签订了标的360多万元的工某品供需合同,其取了6万元交给华风公司张某庆,张某庆给其出具5万元收据的事实。
2、证人刘某证言:
以证实该合同先期是由其接待洽谈的,后期是张某乙进行洽谈签订的事实。
3、工某品供需合同:
以证实2008年8月14日,华风公司与河南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360万元的工某品供需合同的事实。
4、华风公司收据、收条:
以证实2008年8月15日,伊川华风公司收取河南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合同押金5万元的事实。
六、2008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乙在华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某下,以该公司名义与辽宁国际建设集团济宁分公司签订了标的2300余万元的挤压车间施工某同,骗取对方公司合同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1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姜某陈述:
以证实2008年11月19日,其与华风公司签订了挤压车间施工某同,其于2008年10月30日向该公司交纳图纸费2000元;2008年11月20日交评标费5万元;2009年3月2日交保证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工某一直没有开工某事实。
2、建设工某施工某同:
以证实2008年11月19日,伊川华风公司与辽宁国际建设工某集团公司济宁分公司签订了价值2300余万元的挤压车间施工某同的事实。
3、华风公司收据:
以证实伊川华风公司收辽宁国际建设工某集团公司济宁分公司2008年10月30日收合同工某2000元;2008年11月20日收评标费5万元;2009年3月2日收合同保证金10万元的事实。
七、2009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乙在华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某下,以该公司名义与江某天宁建设工某公司签订了标的2500余万元的生产车间施工某同,骗取对方公司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某X陈述:
以证实2009年6月16日,其与华风公司签订了生产车间施工某同,其于2009年4月19日向该公司交纳合同保证金10万元。后华风公司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没有开工,也不退钱的事实。
2、建设工某施工某同:
以证实2009年6月16日,伊川华风公司与江某天宁建设工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2500余万元的生产车间施工某同的事实。
3、华风公司收据:
以证实2009年4月13日,伊川华风公司收取江某天宁建设工某公司现金10万元的事实。
八、2009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乙在华风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某下,以该公司名义与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4500万元的伊川华龙大厦施工某同,骗取对方公司合同履约金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毛某陈述:
以证实2009年其以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某有限公司名义与华风公司签订了伊川华龙大厦施工某同,合同签订后其向该公司交纳合同履约金10万元的事实。
2、建设工某施工某同:
以证实2009年华风公司与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标的4500万元的伊川华龙大厦施工某同的事实。
3、华风公司收据:
以证实2009年7月23日,伊川华风公司收取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某有限公司合同履约金10万元的事实。
另查明,华风公司于2002年7月12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60万元,公司地点在伊川县X村,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解铝、铝制品深加工。2003年对公司位于槐树街的办公楼和购买的位于伊川县水寨国营158厂的土地进行评估验资,验资后增加资本1310万元,变更后总资本为1370万元。2004年该公司与互源理想(香港)国际投资公司签订合同,组建河南互源华风铝业有限公司,后因该公司资金未到位,两年没有年审,于2006年2月22日被洛阳市工某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乙供述:
以证实华风公司与互源理想(香港)国际投资公司组建河南互源华风铝业有限公司的成立过程及华风公司日常运作情某的事实。
2、证人张某X证言:
以证实其任伊川县华风铝业有限公司出纳期间,对中标单位收过图纸费、工某、投标保证金、民工某资保障金及合同履约金,收取这些款没有入账,张某乙就直接将款拿走的事实。
3、营业执照:
以证实华风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12日,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64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电解铝、铝制品制造等事实。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以证实河南互源华风铝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5日注册成立的事实。
5、外资企业吊销基本情某:
以证实2006年2月22日洛阳市工某局对河南互源华风铝业有限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予以吊销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某下,先后以伊川县华风铝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共计诈骗人民币79.9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乙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某乙关于部分款项在案发前已退还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张某乙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尚在刑罚执行期间,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张某乙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张某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某、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五)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乙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79.97万元,其中退赔邵阳市三建工某公司人民币22万元;退赔溧阳市恒通建筑安装工某有限公司人民币5.7万元;退赔重庆市壁山宏武建筑工某有限公司人民币9.07万元;退赔郑州绿业花卉公司人民币3万元;退赔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元;退赔辽宁国际建设集团济宁分公司人民币15.2万元;退赔江某天宁建设工某公司人民币10万元;退赔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某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某民
审判员贺志宏
审判员程长亮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