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X村XX号院X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郑州市X区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郁XX,郑州市X区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XX,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XX与被告河南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XX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六十一元,减半收取七百三十元五角,由原告郝XX负担。
审判长梁珍
审判员李建涛
代理审判员孔瑛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