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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XX诉被告河南XXXX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郝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X村XX号院X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郑州市X区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郁XX,郑州市X区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XX,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XX与被告河南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XX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六十一元,减半收取七百三十元五角,由原告郝XX负担。

审判长梁珍

审判员李建涛

代理审判员孔瑛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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