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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钱某,男,回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贺成生,杞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吴某(又名吴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翟利强、王某某,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钱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10年5月至8月份,被告分三次从原告处借款x元,有视听资料为证,当时双方约定随要随还,现原告家中有急事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无钱某由拒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不存在借款之事,录音本身也不能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被告借其现金x元,提供录音资料一份。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光盘录音资料无时间,而且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仅凭录音资料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一份录音资料证明被告借其现金x元,但被告不予认可,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聂文民

审判员谢钧

代审判员周景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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