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2日12时40分,被告人武某(系河南省神火集团许昌泉店煤矿职工),到本单位餐厅门口中国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查询存款,在查询时发现该自动取款机内遗留一张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为:x)。在发现周围无人注意的情况下,被告人武某将该银行卡上存款余额7000元现金取走,将该款据为己有,赃款现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许昌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退出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