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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联社与熊某某金融借款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沙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熊某某之妻。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5年向原告借款x元,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至今未还,特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x元。

两被告辨称:同意偿还借款本金及余欠利息给原告,但希望原告能减免部分利息。

经本院查明:被告熊某某于2005年8月4日向原告立据借款x元,约定贷款月利率为7.5225,2006年8月28日到期。被告熊某某分别于2005年10月31日、2005年12月31日、2006年2月28日还息157.97元、153.00元、145.44元,本金及余欠利息至今未还。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熊某某、汪某某定于2010年7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欠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4100元。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6元,财产保全费161元,被告熊某某、汪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陈某

二O一0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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