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1976年11月8曰出生,汉族,职工,岳阳县人,住(略)。
被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岳阳县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1月4日,被告因为承包岳阳县汽车运输总公司的修理厂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x元,借款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分,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偿还了所借原告自借款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利息,所借本金x元和此后利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未付,原告因此诉讼本院,请求本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本金和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许某在2010年9月1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某本息x元(其中本金x元,利息按月利率1分计算为2550元);
二、如果被告许某未在2010年9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原告张某某借款本息,利息仍按月利率1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和诉前财产保全费共计1000元,由被告许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邹伍定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