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区世纪明珠家具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上诉人郑市X区世纪明珠家具厂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市X区世纪明珠家具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南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刘秀琴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温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