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9日夜10时许,被告人刘某一人跳进邻居孙xx家中,趁人熟睡之际,盗走孙xx天翼手机两部,价值200元;王xx手机一部,价值665元,及现金800元;总计价值16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孙xx、王xx的陈述;证人王xx的证言;价值鉴定结论;情况说明;领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经亲人规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32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利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