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蔡某A,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在校学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柳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湖南省株洲市某某集团事业部工作人员,现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蔡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某某集团退休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蔡某C,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系株洲某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湖南省某某集团退休工人,住(略)。
被告张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蔡某A、蔡某、徐某诉被告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蔡某A、蔡某、徐某诉称:被告丈夫蔡某D于2011年11月18日因病去世,留下婚前房产一套,生前未立遗嘱,被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再婚配偶即被告张某、女儿蔡某A、父亲蔡某、母亲徐某,此四方继承人均表示接受此遗产的继承。
此房产系蔡某D与被告再婚前由父母和蔡某D各出资一半所购买的,产权归蔡某D,属于某某D婚前财产,蔡某D与前妻离婚时,其与前妻生育的女儿蔡某A判归蔡某D抚养。因蔡某D近几年身体健康状况不好,蔡某A的抚养费蔡某D并未给足,大多是由蔡某A的母亲、爷某、奶奶负责。蔡某D去世后,被告独占遗产。原、被告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经推举蔡某C主持原、被告协调,未达成一致。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各继承人按份额四分之一继承遗产(房子估价12万元);2、诉讼费由原告、被告分担。
被告张某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蔡某D的遗产座落于某洲市X村X栋X号的房屋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补偿原告蔡某A、蔡某、徐某人民币48000元,于2012年4月18日之前给付;原告蔡某A、蔡某、徐某所得到的上述48000元由三原告自行分配处理;
二、被告张某与蔡某D婚姻存续期间蔡某D应当承担的债务归被告张某承担,蔡某D的其他债务由原告蔡某A、蔡某、徐某承担;
三、本次纠纷就此了结。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蔡某A、蔡某、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某华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