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匡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
被告株洲市XX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株洲市XX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株洲市XX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撤回对被告孙XX的起诉。
审判员刘祥宇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闰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