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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某甲、姚某乙与被上诉人朱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乙(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上诉人姚某甲、姚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朱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某甲、姚某乙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朱某春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杜亚平

审判员连振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胡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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