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乙(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上诉人姚某甲、姚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朱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某甲、姚某乙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朱某春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杜亚平
审判员连振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胡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