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某(曾用名阿X,化名马X干莫),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2011年2月19日被抓获后羁押于四川省西昌市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2011年3月6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1年4月12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霞、张黎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阿某伙同曲比尔伍(另案处理)预谋利用结婚骗取钱财。在浚县X村,曲比尔伍将阿某(化名马X干莫)介绍给该村的常某某,并向常某某索要x元人民币后二人共同生活。
2010年6月26日,被告人阿某趁家中无人逃跑。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提供了被告人阿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阿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阿某伙同曲比尔伍(另案处理)预谋以结婚为由骗取钱财。在浚县X村,曲比尔伍将阿某(化名马X干莫)介绍给该村的常某某,阿某向常某某索要x元人民币后二人共同生活。
2010年6月26日,被告人阿某趁家中无人逃跑。
诉讼中,被告人阿某的亲属已将涉案赃款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阿某的供述,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证人曹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阿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阿某伙同他人基于共同的诈骗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
案发后,被告人阿某的亲属已退出全部涉案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19日至2011年12月18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素英
审判员孙消烊
审判员赵慧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