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汉滨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康市X组织机构代码:(略)-6。
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屈某,律师,该社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来某,律师,该社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安康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汉滨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康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汉滨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安康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安康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1年12月2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汉滨区X村信用合作联社X万元;2012年元月20日前偿还100万元;2012年3月31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以上款项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魏某宏在重庆市X镇X路X号拥有的五层商业房产出售价款作为执行担保;二、如被执行人安康市白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依照上述约定按期偿还申请人借款,被执行人自愿将贷款时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作担保的安康市X区中心广场五十间商铺全部收回,交给申请人变卖使用权抵偿债务,变卖价款不足清偿借款本息的,由被执行人另行筹款补足差额。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自愿真实、合法有效,应予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到期不履行,本院将恢复全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曹康宁
审判员刘春
审判员章和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友明